法規公告
衛福部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如下衛福部連結附件。
二、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,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。另,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,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,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3037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