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公告

訂定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

一、 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協助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嬰 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 判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涉及廣告之案件,特訂定本處理原 則。

二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,同時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者,非本辦法所稱廣告:
(一)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、規格、產品外觀圖片、 適用年齡、價格、廠商名稱、地址或電話。
(二) 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 裝標籤及辨識標記。
(三) 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,並於專區首頁明顯 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。
(四) 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,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, 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、分享功能。

三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,倘有 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,仍屬廣 告範疇。
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,不在此限。

文章來源引用:食藥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