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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
金屬合金類材質因普遍具有耐熱、耐腐蝕、易導熱等特性,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,為加強該類材質產品之管理,衛福部參考國際間較為嚴格之規定,擴大管理對象,從「金屬罐」擴及至所有「金屬合金類」材質,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,包括強化金屬材質之材質試驗規定,增訂金屬合金類之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。為使標準之內容呈現更為簡潔易讀,本次另重新調整標準之附表格式及部分文字敘述。
另外,現行標準第二條針對塑膠製食品容器具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,所指不得「回收使用」,係因塑膠材質不如玻璃材質,除了易產生使用後之痕跡外,也無法透過高溫清洗消毒以回復至新品狀態,故規定不得以回收清洗後之容器具作為新包材再包裝食品販售。目前因應材料科技之發展所引進之塑膠再製技術,或一般食品製造、販賣及餐飲業者,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之行為,皆非前述第二條所轄範疇,食品業者應確認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前提下,重複使用塑膠材質之容器具。為使標準之適用範圍更為明確,本次亦同步酌修第二條之文字敘述。
由於材料科學之演進,食品容器具之材質種類已較過去更加多元化,應用層面也更為複雜,衛福部已著手針對本標準全面重新檢視及評估,未來將逐步修正相關規定,使管理政策與時俱進、更符合實際需求。
文章來源:食藥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