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預告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草案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二、修正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。
三、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「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」網站(https://mohwlaw.mohw.gov.tw)下「法規草案」網頁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─眾開講」網頁 (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)。
四、本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與第六款預定112年1月1日實施,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公告後實施。
目前法規內容: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
草案更新資訊:食藥署